绍兴公积金政策再调整!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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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绍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业务管理,更好保障职工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01加强对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审查把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跨利率水平缩短期限,即原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年限不得缩短至五年期(含)以下。赎回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年限自赎回之日开始起算。
02规范异地接转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方式。对于原在外地缴存、后在我市缴存,合并计算满足我市贷款条件,但业务系统计算连续缴存时间不足,或贷款额度少于职工家庭实际可贷额度的情况,须统一在“贷款申请”界面中的“其他”选项下进行受理,并根据异地缴存证明等资料在“原因备注”栏写明具体情况。
03取消新市民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限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并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信用良好的人员,无论是否绍兴户籍,均可在我市以个人名义申请开设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04强化对特殊困难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保障。对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所在街道社区明确不予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凭缴存单位出具的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及相应的突发事件佐证材料提取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5月11日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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