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的补助怎么拿?官方解读“房票”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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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越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并进行了官方政策解读。
01
制定背景
目前房屋被征收人主要通过货币和实物安置等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但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商品房,进一步提升住房品质呼声强烈,为此,通过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来进一步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安置权益,同时,结合越城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际,制定《越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
02
适用对象
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住宅房 屋的被征收人都作为适用对象,但不包括不符合房改政策采取换房续租或采取证据保 全安置的被征收人。
03
使用范围
房屋被征收人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可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楼盘中购置新建商品房 (含非住宅商品 房 ) 。
04
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原则为征收公告明确 的搬迁截止日起六个月内,确需延长的,经申请同意后,可延长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使 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房的,产权调换市场化安 置的相应补助将予以取消。
05
补助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在原货币补偿标准基 础上,再给予以下补助:
( 一 )被征收人在搬迁截止日起 6 个月内凭《商品房安置购 房证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 (不 含装修、附属物及各项补贴) 10%予以补助;超过 6 个月,在 12 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 5%予以补助。如上述所购新建商 品房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按所购新建商品 房房屋价值(商品房销售合同载明的除车库、车位等附属设施之 外的购房金额为准) 的 10%或 5%补助。
( 二 ) 一次性补助 12 个月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如上述所 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则按照 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比例相应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06
使用办法
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 同》后,并签具购置房屋情况及相应额度的购房结算金额确认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安置购房结算单》按购房款支付节点 提交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结算,首期支付安置 补偿款支付确认金额的 70%,其余 30%在房屋交付并开具商品 房销售发票后支付。房屋被征收人在完成购置新建商品房后按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结算办法重新结算安置补偿款。
07
实际购房人
实际购房人原则上应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集体土地 上房屋应为土地权属登记人或批文户主)。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人申请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直系三 代或户内安置人口购房,或无安置人口由继承人购房的,需办理公证或司法调解。
08
房企的管理
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 各项 规定,积极配合开展越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对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约谈 并作出相应处罚。
09
文件施行时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之前已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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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解读人:金越峰
联系电话:0575-89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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