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身份如何界定?新老物业交接难题怎么解?征求意见稿引发热议

你好绍兴 2021-01-19 09: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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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征求《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日前,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征求《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对于市民比较关心的多个问题做出了明确的指引,其中有些规定引发了市民热议。

“新办法”有近40处修改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3年,我市曾出台《绍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此次征求意见稿就是在该文件基础上拟定的,适用范围从“绍兴市区”变为“本市”和“本市行政区域”。

记者仔细查看,发现有近40处修改,其中“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一章中新增内容比较多,主要新增内容有业委会应履行的职责、对业委会的监管等。“物业管理服务”一章修改内容也比较多,主要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单位、业主可以对有失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活动予以限制。

明确业主身份和业委会监督主体

1.业主身份界定

究竟哪些人才算是业主?这是让很多市民犯迷糊的问题。本报“乙炳说物业”也曾专门就此话题展开讨论,比如本报1月29日报道,越城区颐东华庭小区业主发现,该小区首届业委会7名委员中,有4人的名字和业主名册登记的不一致。一些业主认为,这4名“委员”不具备业主身份。

此报道一度引发热议,有的市民认为,住在小区里的人(除租户)都能算业主,比如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儿子的名字,同住的父亲可以算业主;有的市民称,严格意义上讲,业主的认定应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为准。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这样明确。

“这一条加上确实有必要。”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俞金良解释说,当前业主的认定,基本上是指产权证上的人,而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那些已经买房但未取得房产证的人,同样具备业主身份。

2.业委会监督主体

“发生在业委会的违法违规行为,到底该由哪个部门来监管?”这是晚报开设“乙炳说物业”3年来听到比较多的话题。本报记者也曾就此问题进行报道。

以后这样的问题,或将不再是问题。记者注意到,“监督”一词,多次在征求意见稿中出现。比如,“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约谈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及财务管理予以监督”。再比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可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也就是说,小区业委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我们业主可以找街道、社区讨说法,街道、社区要担负起监管职责。”越城区颐东华庭小区业主陈先生说。

两项新增条款引“争议”

1.利用共用部位经营,是否要征得物业同意?

越城区一小区业委会负责人说,征求意见稿提到,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怎么使用应由业主大会决定,不需要征求物业公司意见。”该负责人说。

“是否征求物业公司意见应视实际而论,如果利用共用部位等进行经营,确实影响到了物业公司正常的管理工作,那是应该征求物业公司意见的。”俞金良认为,有关这一条内容,相关部门提得比较笼统,应该细化,不然会引起争议。

而据现行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老物业未完成交接,新物业能不能进场?

新老物业的交接问题,也是业主比较关注的。之前的采访中,记者多次遇到这样的问题:小区业委会成立后,按规选聘新的物业,而原物业却不肯办理移交手续,结果是两家物业公司同时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

针对这一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在官网公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健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属地政府是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监管主体,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加强物业项目退出管理的指导和协调,依法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项目交接工作。实行物业项目管理退出预警报告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在拟解除合同之日前三个月,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同时告知属地街道和社区。

征求意见稿明确,原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未正式完成交接的,新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进场服务。对此规定,有业主提出异议:“业委会多次催促,原物业仍不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该怎么处置?”实施意见中明确,对不按规定履行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企业信用不良信息,给予扣分,拒不履行退出主体责任和移交义务的,直接列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新闻来源:绍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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