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路越东路段(迪荡街道瓦窑头)地块将拆迁 征收住宅约50户

你好绍兴 2021-01-19 09: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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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该地块房屋实际,同时考虑到瓦窑头居民房屋权源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加快推进快速路越东路段工程建设,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迪荡街道瓦窑头区域范围内快速路越东路段建设工程涉及与村民混居的居民房屋。本项目需征收居民房屋约50户,征收面积约7800㎡。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1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补偿方式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4.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市区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经采样评估,本征收区域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均价):12387元/㎡;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实评估确定。

五、房屋产权认定

房屋产权认定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批建文件以及其他可以作为合法性认定的房屋权源依据进行权属认定。

六、产权人确定

1.房屋补偿按“一证一户”认定并依法给予补偿,产权人以权证登记或批文等相关权源资料明确的户名为准。

2.产权人亡故或权属合法转移的,以最终认定的产权人为准。

七、安置择房原则及结算方法

安置用房房源

1.本次用于房屋征收的安置房源,主要位于龙骧园、新湖园、五泄公寓(秀水苑东侧)、美龙家园等处现房(具体以现场公布为准),以及越东路以东、窑湾江以西、迪东公寓周边地块(具体四至以最后规划确定范围为准)的期房。

2.安置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①龙骧园一期多层住宅9303元/㎡、二期高层住宅9039元/㎡;②新湖园高层住宅9626元/㎡;③五泄公寓(秀水苑东侧)多层住宅8930元/㎡;④美龙家园多层住宅9081元/㎡;⑤阁楼按评估价确定;⑥车棚价格:有管道800元/㎡,无管道900元/㎡,地下或者半地下车棚按前述标准核减100元/㎡;期房评估价格根据同一时点,经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后,再另行公布。

3.各处安置房源清册在签约前予以公布。

补偿安置原则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80㎡(含)的,被征收人在公布的房源中选择一套安置用房,并符合以下择房标准:被征收房屋面积在40㎡(含)以下的,可以择取80㎡以下套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在40㎡至60㎡(含),可以择取面积100㎡以下套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至80㎡(含),可以择取120㎡以下套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在80㎡以上的,被征收人可在公布的房源中选择多套安置用房,但总安置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40㎡。

安置房择房原则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调换征收协议,并按择房标准选定套型后,根据签约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按顺序号抽取择房顺序号,再按择房顺序号依次择房,房源择完为止。抽取择房顺序号及择房过程委托公证处现场公证(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公告)。

2.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屋后未能按时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原选定的房号不予保留。

结算方法

1.产权调换

(1)每套安置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在安置房源公布时一并予以公布。

(2)在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20㎡以上至40㎡(含)的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40㎡以上的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结算。

2.货币安置

⑴实行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补贴。

⑵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本项目公布的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格(中心价)的平均价,结合上述可上靠二档面积的优惠下浮标准予以货币补贴。

八、补助及奖励

(一)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计发,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每月800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安置用房为新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安置用房为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临时安置费自腾空之日起到安置用房交付后6个月计发(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发);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相关政策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2.搬家费

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再按10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一次计发。

(二)非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

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

2.搬家费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60元/㎡计发。

3.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予以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房屋调查评估奖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四)按期腾空搬迁奖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200元/㎡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元/㎡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五)网格奖。以原划定的网格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该网格所有户全部签约和腾空的每户奖励12000元;超过规定期限或虽已全部签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腾空的不奖励。

(六)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120%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同时可再享受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奖励,奖励结算方式分以下两种,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在补偿结算时要求一次性结清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购房奖励;

2.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经本人申请,审核同意后最多可再延长24个月),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住宅房用于安置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0%的购房奖励。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房屋价值(税务部门计税价值为准)的10%奖励。被征收人需提供购房奖励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

九、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签约和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日期为准。

十、手续办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凭签订的《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找补手续。

十一、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新闻来源: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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